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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工作委员会、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分会或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基金管理委员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成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艺术顾问若干名、名誉主任若干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理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