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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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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京民舞协”和“京民舞协秘”。“京民舞协”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京民舞协秘”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以“京民舞协”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京民舞协秘”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协会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本会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