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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执业制度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

诚信执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自觉性,提升本会的形象和端正行风,促进本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成立以会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副会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工作人员为组员,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

第三条社会团体应按照诚信建设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整改清况报协会领导组,汇总后报市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诚信执业制度,如对依法办会、财务及人事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要定岗定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设立监事会,制定协会监事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和检查;要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支出行为,特别是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建立诚信执业、文明公正服务的诚信档案,并对重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档案建立清况的抽查,建立会员单位社会责任公开和评价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社会团体要加大诚信执业、文明守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张贴标语、宣传画和举办各类宣传学习班等形式,提高会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会员社会责任观念和使命感;引导会员建立品牌意识,形成“以诚信执业”为荣的良好行业风尚。

第七条社会团体要坚决纠正乱收费、服务质量恶劣和设置服务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坚持从建立诚信服务体制、解决利益驱动入手,建立预防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