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