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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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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监事会制度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应为3-7人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