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and regulations

规章制度

首页-协会概述-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五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社会团体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